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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 时间:2025-04-05 19:36:50 来源:师老兵疲网 作者:天津市 点击:165次

也有以法解释道者,《管子》便把法与道相提并论,如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问题是,这么设计的目标,到底是想成就一厢情愿的司法图景,让中国法院更像美国法院,中国法官更像美国法官,还是要输出优质合格的司法公共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循此路径,推进所谓去科层、去监督、去管理的改革,就真能提升司法能力和裁判品质吗?有待公信加持的司法权威、本就争议重重的放权改革,能否承受大面积司法贪腐或司法质效大幅下滑的代价?毕竟,在所有改革举措中,司法公正的试错成本最大,也最经不起折腾。如此一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适用范围,就聚焦于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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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设立的领导机构,法院党组肩负政治领导责任,当然可以研究案件,也应当研究案件,但主要是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其次,院庭长行使的审判监督职权,是依托特定组织机制完成的。第三,在前期废除旧法统过程中,新政权曾批判国民党统治下的旧法院在内部实行各自为政、互不相谋的组织原则。同时,强调院庭长不得改变合议庭决定,有重大分歧应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特别重大案件的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相关法院党组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向党中央或对应党委报告,报告之前一般也会集体研究。

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大前,尽管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前述加减法关系始终未能妥善解决。待遇加不上去,只好加权力。数治带来的行政活动方式、技术、逻辑等变化,都属于行政的工具和技术变迁,这要求行政法治的控制技术及工具进行相应变革。

司法审查所依赖的行政合法性分析技术,主要从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素展开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数治改变了行政行为的方式和逻辑。(四)预防式执法 将目光投向秩序行政领域,也可以发现数治的应用场景。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将技术应用于更为广泛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趋势不可阻挡,数字赋能已成共识。可以预见,数字技术驱动的预防式执法,对于秩序行政的效率、精准、威慑性具有促进作用。

当下诸多关于数字法治、法治的数字化转型等讨论,已经意识到对数据处理进行法治化调控的重大需求。在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领域,通过数据和算法的数字行政已渐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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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数治 法治 数字行政 数字政府 。基于对数据的处理分析,进一步由算法进行辅助性决策。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公开性、明确性、可预测性,以指引社会主体的行动。数治与法治融合、赋能与赋权并重,应成为我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共识和实践指引。

(一)源头控制:对数据处理的规则约束 数治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字赋权可缓解技术的非均衡性效应,维护数字时代公民的主体性,改进政府部门、市场力量、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对于存在技术门槛、常人难以理解的学习型算法,应面向专业且中立的第三方技术人员公开,由其进行影响评估,这可以引入以技术制约技术的机制。本文使用数字赋权概念,意在强调:在数字技术驱动的国家治理中,需要克服数字技术对社会中权力间关系结构的非均衡影响,使数字技术的应用发挥充实公民权利的效应。

该技术可预测给定时空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概率分布地图,警方据此可精准分配警力。例如,在社会信用监管的场景中,监管主体首先通过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市场主体的身份数字化,从而打破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为数字化监管提供数据基础的底层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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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针对算法黑箱问题,2019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明确要求人工智能系统应不断提升透明性。例如,德国警方利用AI技术分析犯罪数据,划定违法高发地区,通过提高警惕强度和警力投放来预防违法犯罪。

在当下的数治实践中,受数据赋能效应的激励,行政对数据的需求和胃口越来越大,传统行政法比例原则对数据处理行为的控制效用递减。从政策和实践层面看,在电子化自动化数字化等概念,这种变化的背后所体现的其实是行政权运行技术的不断发展。从行政法治视角看,算法其实是一种行政程序技术,算法透明、可理解、可信任等问题本质上是程序理性问题。例如,澳大利亚近年来的收入支持福利算法系统(income support payments)经由高频、准确、大规模的数据来分析受资助者的行为模式,进而确定资源分配政策与资格标准,有效实现了防止福利依赖和促进合理给付的双重目标。《意见》也强调:着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三、数治的内在逻辑及外在效应 (一)数治作为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学说史看,数治的源头可追溯到将数目字和量化统计(number)引入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的努力,其关注点是治理中的量化和数理统计工具。

在传统行政程序中,程序中立性要求体现为职能分离、回避、克服偏私和偏见等程序机制。因此,一旦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兴起,其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潜在效用自然会得到行政的青睐。

对此,数治技术的运用必须坚持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应设计必需的程序理性标准与框架作为数治的运用前提。无论是英美的法治理论,还是德国的法治国原则,都将个人尊严和权利保障作为价值依归。

回应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深度融合、数字行政的法治约束等命题,一方面需要重申和坚持法治的价值系统,另一方面也需要依循协同演化逻辑,从数治的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社会控制等维度,改进行政法治控制技术,改善行政法治外部生态。作为规则之治、理由之治的法治,在逻辑上是通过规则的形式理性及实践理性,来保障个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

监管机构通过采集、分析数据,运用算法模式进行决策,从而对监管对象的行为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未来风险,并采取风险干预等措施。在更糟糕的情况下,权力主体可能利用数治的自我指涉和强化逻辑,对特定的个人、群体进行支配和操纵。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融合的进程中,这一要求已开始受到公共政策层面的重视。算法决策并不需要其他理由,因为算法就是理由,代码就是法律。

第三,法治是价值之治。(一)数字化监管 在传统监管观念和治理手段基础上,为回应市场与社会中复杂、多样的风险治理难题,政府将数字技术广泛运用到行政监管领域。

基于数治的自我指涉特性,如果个人被系统误判,不公正、歧视将会被固化。例如,数治系统中的学习型算法,不断将前端的数据处理结论反馈到后续的模型调整和算法改进之中,自我产生出新的代码与脚本。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逻辑,要求行政法从行政机关数据处理的正当性基础、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对作为数治基础的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有效的规则指引。技术变革的非均衡效应带来了数字鸿沟。

比如,构建基于虚拟沙盒的算法测试机制,可实质性突破黑箱审查的难题。实际上,数字技术驱动的行政,所带来的不仅是技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叠加的量变效应,而可能导致质变甚至突变效果。随着监控技术的迭代更新及其大规模应用,监控型国家(surveillance state)初露端倪。在传统的秩序行政领域,以数据加算法为核心技术的预防式执法模式也已在很多场景中得到应用。

仅仅强调技术的工具有效性而忽视价值和目的,行政活动就会偏离国家目的,导致手段与目的关系的错位。对此,当下法治实践已有所认知。

新技术运用的规模效应,可以扩展治理所涵盖的人口与地域范围,化解行政领域的一系列治理难题。玛蒂尔德·柯恩(Mathilde Cohen)指出:法治所要求的无非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通过理由加以证成。

进一步,如果对数字行政的决定提起司法审查,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驱动的行政决定,法院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进行审查?数治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强化了行政对司法的信息和技术优势,这种技术优势可转化成行政权相对司法权的结构性、系统性优势,使得数据支撑取代了证明,算法决策取代了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对行政活动的问责和监督将逐步被虚置。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制衡性、救济性机制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但在数字行政时代,这一制度是否还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利?数治所依靠的数据分析、算法决策等技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院是否有足够的能力(competence)对这种行政行为作出判断?这的确是一个重大的、现实的挑战。

(责任编辑:江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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